昨天,鄭州市政府公佈了《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。意見稿規定,擅自在鄭韓故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進行爆破、鑽探、挖掘等作業的,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這些行為如果對鄭韓故城遺址或者遺址歷史風貌造成破壞,根據破壞的程度,破壞者將被處罰10萬至50萬元。在禁止拍攝區拍攝、在遺跡上塗鴉、在保護區內打井挖洞等破壞行為,將予以200至2萬元不等處罰。 東方今報記者 劉長征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李鵬勛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破壞故城遺址 罰50萬咋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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