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長安
  北京、上海、廣州和武漢4地率先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,試點期為兩年。“以房養老”政策終於正式落地,但始料不及的民眾質疑與擔憂,卻給這項甫一齣台的政策具體落實蒙上了不小的陰影。
  大家的共同問題是:“以房養老”政策是老百姓拿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以換取養老金,這樣做劃不划算?會不會出現“以肉投虎”的結局?有些人甚至懷疑這項政策是不是政府又盯上了老百姓的房子了?種種擔憂經過媒體的炒作和放大,在不少民眾在該政策尚未正式實行便已產生強烈抵觸心理。
  然而,作為一項保險行業的創新產品,其作用和功能遠非民眾想象的那麼巨大,而其潛在風險也存在著不少人為誇大的成分。這主要表現在:
  一方面,這是一項自願參加的保險項目,不存在任何強迫行為。假如擔憂該項保險產品可能存在著欺詐或者不可控的風險,你完全有權利不參與。換句話說,“以房養老”是以自願參加為基礎,在不影響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的前提下,新增加的一種養老方式。事實上,為了充分保護客戶的“反悔權”,《意見》還特別提出該產品的“猶豫期不得短於30個自然日”,這比一般保險產品10天的猶豫期大幅增加。不僅如此,如果最後老年人去世後,其子女不願意將房產給保險公司處置,只需要向保險公司償還所領取年金的本息就可,中途退保也是一樣的。
  另一方面,以房養老僅是養老模式的一種補充,適用人群較小,難以成為養老保險的主流產品。從國內外的實踐經驗來看,適合“以房養老”的人群大致有三類:一是老人與子女分開居住,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於影響正常生活;二是老人擁有對房子的產權,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權利;三是老人經濟狀況適中,因經濟條件很好無“以房養老”必要,經濟條件過低不具“以房養老”條件。換句話說,“以房養老”不是“雪中送炭”似的養老保險,而是具有一定的“錦上添花”的功能。
  需要指出的是,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所承擔的風險,其實要遠大於打算“以房養老”的投保人。比如他們需要對房價走勢有一個清醒的判斷,一旦出現房價長期下跌的情況,那麼承保人將蒙受不小的損失。而在房價泡沫時,金融機構收回來的房子租不出去或賣不上價的情況也有可能發生。此外,在老人預期壽命的測算、產品利率的制定等方面,都考驗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。
  由此可見,“以房養老”的接受程度,主要還是由市場來決定。對於普通民眾來說,假如具備相應的條件並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,不妨可以試水一下這種新型養老模式。而對於金融機構而言,則應該在降低風險、增加產品的透明度、嚴打欺詐宣傳行為等方面多下功夫,讓這種創新養老模式更為完善,也使廣大民眾更容易接受。▲(作者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社會保障系教授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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